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14年度竹北救字第1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竹北簡易庭(含竹東)
- 裁判日期114 年 08 月 13 日
- 法官周美玲
- 法定代理人莊義政
- 原告邱創銘
- 被告隆騰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竹北救字第10號 聲 請 人 邱創銘 代 理 人 陳佳鴻律師(法扶律師) 相 對 人 隆騰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義政 上列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給付退休金差額等事件(本院114年度竹北勞簡字第39號),未據繳納訴訟費用,且 聲請人無力支付,獲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新竹分會(下稱法扶會新竹分會)准予扶助【申請編號:0000000-G-011 】,爰依法聲請准予訴訟救助等語。 二、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法律扶助法第63條亦 有明文。查,聲請人就其與相對人間給付承攬報酬事件,向法扶會新竹分會申請法律扶助獲准,且案情非顯無理由,依上說明,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法律扶助法第63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3 日竹北簡易庭 法 官 周美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3 日書記官 徐佩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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