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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14年度竹北救字第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訴訟救助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竹北簡易庭(含竹東)
  • 裁判日期
    114 年 07 月 08 日
  • 法官
    林麗玉

  • 原告
    A
  • 被告
    大日馬業即巫宗霖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竹北救字第8號 聲 請 人 A男 代 理 人 李珮琴律師 相 對 人 大日馬業即巫宗霖 上開聲請人與相對人大日馬業即巫宗霖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114年度竹北勞簡專調字第16號),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本文定有明文。又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法律扶助法第63條亦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為○○籍人士,經勞動部核准其與天瓏環球 事業有限公司之聘僱關係,在臺依被告指示提供勞務,被告未依法給付工資等,其無資力再支出訴訟費用為由,聲請訴訟救助,業據其提出法扶基金會准予扶助證明書(全部扶助)為證(見原證10),且依聲請人前開主張,形式上尚非顯無勝訴之望,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14年度竹北勞簡專調 字第16號給付工資等卷宗查明,核本件聲請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本文、法律扶助法第63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8   日民事第一庭法   官 林麗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9   日書記官 高嘉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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