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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竹北救字第8號

訴訟救助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7 月 08 日

法官林麗玉

聲請人
A男
代理人
李珮琴律師
相對人
大日馬業即巫宗霖

上開聲請人與相對人大日馬業即巫宗霖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

本院114年度竹北勞簡專調字第16號),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

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本文定有明文。又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法律扶助法第63條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為○○籍人士,經勞動部核准其與天瓏環球事業有限公司之聘僱關係,在臺依被告指示提供勞務,被告未依法給付工資等,其無資力再支出訴訟費用為由,聲請訴訟救助,業據其提出法扶基金會准予扶助證明書(全部扶助)為證(見原證10),且依聲請人前開主張,形式上尚非顯無勝訴之望,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14年度竹北勞簡專調字第16號給付工資等卷宗查明,核本件聲請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本文、法律扶助法第63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一庭法官 林麗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8   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9   日

                書記官 高嘉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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