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4 分鐘讀完 全文 1,279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竹北簡字第138號

返還消費借貸款等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5 月 29 日

法官黃致毅

原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訴訟代理人
楊宏偉
被告
海王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鍾享錡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消費借貸款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5月13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118,411元,及自民國113年7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2.875%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113年8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應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合先說明。

二、原告起訴主張:緣被告海王股份有限公司邀同被告鍾享錡於民國109年6月19日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下同)500,000元,約定借款期間自109年6月19日起至114年6月19日止,自借款日起,利率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華郵政)2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碼年率1.155%計算(目前為2.875%),如遲延給付本息時,除按上開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自應償還日起,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詎被告僅繳納本息至113年7月19日止,即未依約履行,屢經原告催討,迄未清償,依約定其債務視為全部到期,尚欠118,411元及利息、違約金未清償。為此,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契約關係,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請求判決如主文第1項所示等事實,業據提出授信契約書、授信動撥申請書兼借款憑證、增補契約暨申請書、放款戶帳號資料查詢單等件為證,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自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三、從而,原告本於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契約關係,請求判決如主文之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2項。

竹北簡易庭法官 黃致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 2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9  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9  日

              書 記 官 魏翊洳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14年度…」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