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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14年度竹北簡字第26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消費借貸款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竹北簡易庭(含竹東)
  • 裁判日期
    114 年 06 月 30 日
  • 法官
    林麗玉林麗玉
  •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陳世文

  • 原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法士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竹北簡易庭宣示判決筆錄 (治) 114年度竹北簡字第266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訴訟代理人 楊宏偉 被 告 法士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兼 法定代理人 陳世文 上列當事人間114 年度竹北簡字第266號返還消費借貸款等 事件,於中華民國114 年6 月30日下午1 時8 分在本院民事庭第20法庭宣判,茲記其大要如下: 出席人員: 法 官 林麗玉 書記官 高嘉彤 通 譯 蔡依庭 法官起立宣示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3、第434 條第2 項、第436 條之18規定判決,宣示主文如下,不另給判決書。 主 文 一、被告法士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被告陳世文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102,346 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630元由被告負擔,並加給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本件事實引用原告起訴狀及歷次筆錄。 二、原告主張之事實詳如起訴狀,並有所附與原告陳述相符之證據為證( 本院卷第17至32頁) ;被告經合法送達,未到庭亦未提出任何書狀、陳述及證據,斟酌本案全卷卷證資料及辯論意旨,堪信原告主張為真實。 三、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或防禦方法及所用之證據,經本院斟酌後,認為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爰不逐一論列,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0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竹北簡易庭 書記官 高嘉彤 法 官 林麗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高嘉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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