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竹北簡字第34號
- 原告
- 亞東醫事檢驗所
- 法定代理人
- 呂志宏
- 訴訟代理人
- 陳亞倫
- 被告
- 金鴻醫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謝可語
- 法定代理人
- 林志六
- 法定代理人
- 謝可歡
- 法定代理人
- 銀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上一人代表人
- 廖建發
- 法定代理人
- 普生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林宗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報酬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又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另簡易訴訟程序,除本章另有規定外,仍適用第一章通常訴訟程序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24條第1項前段、第436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係本於委託代檢服務之法律關係有所請求而涉訟,依兩造間之委託代檢服務合約書第10條,既約定就本契約涉訟時,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為第一審專屬管轄法院,有該約定條款可稽(見司促卷第12頁),自生排他之合意管轄之效力,故本件應由管轄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436條第2項、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