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竹北簡字第373號
- 原告
- 生活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關靖
- 被告
- 聯合生物製藥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淑菁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服務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6月2日裁定限期命其於送達原告時起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14年6月4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