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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14年度竹北簡字第41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竹北簡易庭(含竹東)
  • 裁判日期
    114 年 07 月 09 日
  • 法官
    周美玲

  • 當事人
    義展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科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竹北簡字第418號 原 告 義展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威潔 被 告 科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尚儒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如起訴不合程式,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亦有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 可資參照。 二、查,原告未繳納裁判費新臺幣2,410元,經本院114年6月13 日通知原告5日內補繳,併附上「多元化繳費方式使用說明 及繳款單」各1份,於114年6月17日送達原告,原告逾期迄 未補正,原告之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9   日竹北簡易庭 法 官 周美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暨添具繕本1件。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9   日書記官 徐佩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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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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