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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竹北簡字第418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7 月 09 日

法官周美玲

原告
義展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威潔
被告
科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尚儒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如起訴不合程式,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亦有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可資參照。

二、查,原告未繳納裁判費新臺幣2,410元,經本院114年6月13日通知原告5日內補繳,併附上「多元化繳費方式使用說明及繳款單」各1份,於114年6月17日送達原告,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原告之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暨添具繕本1件。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9   日

         竹北簡易庭 法 官 周美玲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9   日

               書記官 徐佩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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