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竹北簡字第449號
- 原告
- 三井國際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詹辰瑋
- 原告
- 三井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詹辰瑋
- 被告
- 椰寶掬社區管理委員會
- 法定代理人
- 秦青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備之程式。
二、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6月18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14年6月20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