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4 分鐘讀完 全文 1,289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竹北簡字第590號

損害賠償(交通)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9 月 25 日

法官楊子龍

原告
羅渝茜

上列原告與被告NGUYEN VAN LOC(阮文錄)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114年度竹北交簡附民字第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63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關於如附表編號6所示部分之訴。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備之程式。次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之情形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另按附帶民事訴訟得請求回復之損害,以被訴犯罪事實所生之損害為限,否則縱令得依其他事由提起民事訴訟,亦不得於刑事訴訟程序附帶為此請求。又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刑事庭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裁定移送於同院民事庭後,民事庭如認其不符同法第487條第1項規定之要件時,得命原告繳納裁判費,以補正起訴程式之欠缺。

二、原告於本院114年度竹北交簡字第132號刑事案件,對被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635,499元(如附表編號1至7所示),及自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等語,經本院刑事庭以114年度竹北交簡附民字第4號裁定移送前來,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上開裁定在卷可考。惟如附表編號6所示之部分,非屬本院114年度竹北交簡字第132號刑事案件被訴犯罪事實所生之損害,依前開說明,應許原告得繳納裁判費,以補正起訴程式之欠缺。是原告請求被告給付如附表編號6所示之108,843元部分,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30元,未據原告繳納,核與首開應備程式不合,應予補正。爰定期命原告依主文所示內容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關於如附表編號6所示部分之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5  日

         竹北簡易庭 法 官 楊子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洪郁筑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編號 項目 金額 1 醫療、增加生活費用 143,856元 2 相當於看護費之損害 210,000元 3 未來醫療費用 40,000元 4 救護車費及計程車費 21,500元 5 工作損失 111,300元 6 機車損失 108,843元 7 精神慰撫金 1,000,000元 合計  1,635,499元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14年度…」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