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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竹北簡字第708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2 月 12 日

法官林哲瑜

原告
林汶昇
被告
蕭力中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對「巴哈姆特」網友「癡情老漢」提起損害賠償訴訟,經本院依原告聲請向旺普網路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函查ID帳號「stryke12345」使用者資料,再由該公司函覆該帳號使用之手機門號查詢申登人資料,比對身分證末四碼、出生年月日等資料,確認該帳號使用人為被告,然被告之住所地係在新北市鶯歌區,有戶籍謄本在卷可憑,行動電話門號申登人記載之帳寄地址亦為戶籍地,且無證據足認本件侵權行為地在本院轄區,玆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尚有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之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2  日

         竹北簡易庭 法 官 林哲瑜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怡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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