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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竹北簡聲字第4號

聲請退還裁判費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3 月 05 日

法官楊子龍

聲請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梁哲維即美愛商行間請求給付扣押款事件(本院113年度竹北簡字第615號),聲請人聲請退還裁判費,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兩造請求給付扣押款事件,業經本院以113年度竹北簡字第615號受理在案,茲因聲請人撤回,爰聲請退還裁判費等語。

二、按原告撤回其訴者,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其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撤回者,得於撤回後3個月內聲請退還該審級所繳裁判費2/3。民事訴訟法第8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查聲請人請求相對人給付扣押款事件(本院113年度竹北簡字第615號)於民國114年1月3日言詞辯論終結,有言詞辯論筆錄在卷可參(本院113年度竹北簡字第615號卷第51至52頁)。而聲請人於114年2月21日(本院收狀戳章,本院114年度竹北簡聲字第4號卷第7頁)具狀聲請撤回其訴,乃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後」撤回,與上開規定不符,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子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洪郁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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