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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14年度竹北簡聲字第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聲請退還裁判費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竹北簡易庭(含竹東)
  • 裁判日期
    114 年 03 月 05 日
  • 法官
    楊子龍
  •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 原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竹北簡聲字第4號 聲 請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梁哲維即美愛商行間請求給付扣押款事件(本院113年度竹北簡字第615號),聲請人聲請退還裁判費,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兩造請求給付扣押款事件,業經本院以113 年度竹北簡字第615號受理在案,茲因聲請人撤回,爰聲請 退還裁判費等語。 二、按原告撤回其訴者,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其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撤回者,得於撤回後3個月內聲請退還該審級所 繳裁判費2/3。民事訴訟法第8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查聲請人請求相對人給付扣押款事件(本院113年度竹北簡 字第615號)於民國114年1月3日言詞辯論終結,有言詞辯論筆錄在卷可參(本院113年度竹北簡字第615號卷第51至52頁)。而聲請人於114年2月21日(本院收狀戳章,本院114年 度竹北簡聲字第4號卷第7頁)具狀聲請撤回其訴,乃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後」撤回,與上開規定不符,應予駁回。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子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書記官  洪郁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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