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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14年度竹東勞簡字第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薪資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竹北簡易庭(含竹東)
  • 裁判日期
    114 年 10 月 21 日
  • 法官
    楊祐庭

  • 原告
    林子茜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竹東勞簡字第5號 原 告 林子茜 上列原告與被告天鷹保全股份有限公司給付薪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673元,並依被告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包含原告向本院所提出之「所有」證據 資料影本),如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按書狀及其附屬文件,除提出於法院者外,應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民事訴訟法第119條第1項定有明文。再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亦著有規定。 另按原告之訴,若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亦有所明定。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32,638元,應徵裁判費673元,未具繳納,復未提出起訴狀繕本,茲依法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如主文所示之 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1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楊祐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1  日書記官 范欣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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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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