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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4年度竹東小字第378號

返還消費借貸款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1 月 06 日

法官黃世誠

原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嘉祥
訴訟代理人
黃志銘
被告
智友惠網銷商務有限公司
被告
兼 法 定
代理人
鄧兆智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2月18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1萬8805元,及自民國114年6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96計算之利息,暨自114年7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連帶負擔,並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且須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以上訴狀記載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6   日

         竹東簡易庭 法 官 黃世誠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楊霽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
  (小額訴訟程序)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就當事人有爭執事
  項,於必要時得加記理由要領。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三、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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