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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竹東小調字第62號

返還不當得利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5 月 23 日

法官黃世誠

聲請人
弘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志郁
相對人
陳正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戶籍地在花蓮縣花蓮市等情,有被告之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附於限閱卷內可參。又綜觀原告提出之民事起訴狀並無其他本院有特別審判籍之情事,揆諸前揭規定,本件訴訟應由被告住所地法院即臺灣花蓮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有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3  日

         竹東簡易庭 法 官 黃世誠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楊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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