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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5年度竹北小字第349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7 月 22 日

法官林哲瑜

原告
顏詠潔
訴訟代理人
廖宏文律師
被告
黃鉉期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6月23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99,109元,及自民國114年11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理由要領被告就原告基於被告於民國113年5月16日將其所申辦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提款卡及密碼提供予詐欺集團使用,而幫助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向原告詐欺取財,致原告匯款新臺幣(下同)99,109元至被告提供之上開帳戶內,認被告確有幫助該詐欺集團詐取原告財物之共同侵權行為,且被告之行為與原告所受損害間亦有相當因果關係等事實向其請求上開金額等,已經被告於本院審理時當庭為認諾之表示,是原告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99,109元及法定遲延利息,核屬有據,應予准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且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記載上訴理由(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2  日

         竹北簡易庭 法 官 林哲瑜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怡芳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
  (小額訴訟程序)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就當事人有爭執事
  項,於必要時得加記理由要領。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三、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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