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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竹北小字第544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7 月 29 日

法官周美玲

原告
張運松
被告
邱○成 現於敦品中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具狀補正被告方面列有「法定代理人」之民事起訴狀正本1件及繕本1件到院,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起訴。

理由

按,於能力、法定代理權或為訴訟所必要之允許有欠缺之人所為之訴訟行為,經取得能力之本人、取得法定代理權或允許之人、法定代理人或有允許權人之承認,溯及於行為時發生效力。能力、法定代理權或為訴訟所必要之允許有欠缺而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民事訴訟法第48條、第49條亦有明文。另按,父母為其未成年子女之法定代理人;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由父母共同行使或負擔之,此為民法第1086條第1項、第1089條第1項明文規定。查,被告為民國98年出生,係未滿18歲之未成年人,而本件民事起訴狀全未記載其法定代理人(見卷第9頁),為此本院已於115年7月24日期日行使闡明權(見卷第35頁),並已當庭告知原告本人關於被告資料於戶政登記上,行使或負擔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人即被告父親其真實姓名與目前詳細門牌號碼之住所,且提示上1人對未成年子女即被告邱○成先前曾有家暴紀錄(見卷第39頁)。是請自行查明關於被告父親【有無】證據顯示其有何不能行使法定代理權或曾經家事法庭宣告停止親權之情形?如無,則本件應由邱○成之父親邱○榕為被告之法定代理人進行訴訟,方屬適法。依上開說明,本件起訴之法定代理權顯有欠缺,但得補正之。爰依前述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具狀補正被告方面列有法定代理人之民事起訴狀【正本1件及繕本1件】到院,逾期未補,即駁回其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9  日

         竹北簡易庭 法 官 周美玲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蔡萱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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