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竹北簡字第86號
上 訴 人即
- 被告
- 吳哲陞
- 被告
- 被上訴人即
- 原告
- 劉進財
上列上訴人因115年度竹北簡字第86號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下同)2,2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5年度竹北簡字第86號
上 訴 人即
上列上訴人因115年度竹北簡字第86號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下同)2,2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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