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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竹北簡字第86號

遷讓房屋等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7 月 07 日

法官林南薰

上 訴 人即

被告
吳哲陞
被告
被上訴人即
原告
劉進財

上列上訴人因115年度竹北簡字第86號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下同)2,2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南薰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7 日

書 記 官 田宜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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