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5年度竹東小字第245號
- 原告
- 沈敬褘
- 被告
- 陳○菂 (真實姓名年籍及住所詳卷)
- 法定代理人
- 陳○君 (真實姓名年籍及住所詳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8月4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原告負擔。理由要領
一、本件侵權行為發生時,被告陳○菂為未滿18歲之未成年人,有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可參,且為本院114年度少調字第884號少年保護事件(下稱另案少年事件)之當事人,是本判決不得揭露其身分識別相關之資訊,因此被告及被告法定代理人部分均以陳○菂及陳○君稱之。
二、原告主張其因本次詐騙致受有財產上損害新臺幣(下同)69,870元等語。惟查,被告於警詢時稱:中華郵政存簿、提款卡及提款卡密碼都是我母親保管等語,而被告母親林○環亦於警詢時稱:被告提款卡均是我在保管,我有在提款卡上繫上密碼等語,顯然被告郵局提款卡及存簿均是林○環持有並支配,而非被告所持有,是被告是否有提供該郵局帳戶、提款卡給陌生人使用,即屬可疑,且亦無法看出被告有詐欺原告之行為。是原告主張是被告提供帳戶給詐騙集團使用,並未舉證以實其說,自難認被告有何侵權行為,是原告之請求,應予駁回。
三、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
(小額訴訟程序)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就當事人有爭執事
項,於必要時得加記理由要領。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三、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