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5年度竹北小字第135號
- 原告
- 南山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漢凌
- 訴訟代理人
- 陳書維
- 被告
- 王志誠 住台東縣○○市○○里00鄰○○路00 巷000號0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2月12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5萬8,052元,及自民國115年1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1,500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理 由 要 領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被告於113年3月27日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車輛,行經國道一號南向83公里處,因未注意車前狀態,分心駕駛撞擊原告所承保、訴外人林暐博所駕駛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小客車(下稱系爭車輛),系爭車輛因而毀損,原告保險理賠8萬5,470元(含零件30,465元、工資28,050元、烤漆26,955元),惟因系爭車輛係107年10月24日領牌,算至本件車禍113年3月27日發生時,已使用逾5年,本件材料部分之損害以平均法計算折舊後之價額5,077元,有折舊自動試算表可憑,再加上無須折舊之工資28,050元、烤漆26,955元,系爭車輛之修復費用總計為6萬82元(計算式:5,077+28,050元+26,955元=60,082元),惟原告請求被告賠償5萬8,052元,被告即應賠償原告5萬8,052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竹北簡易庭法官 王佳惠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 (小額訴訟程序)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就當事人有爭執事 項,於必要時得加記理由要領。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三、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