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竹北小字第242號
- 原告
-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郭倍廷
- 訴訟代理人
- 官俊利
- 被告
- 吳蓓如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4月7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98,419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理由要領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其於本院宣示辯論終結後始到庭,視同未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本件依同法第436條之18第1項規定,記載主文及理由要領:依原告提出之信用卡申請資料、信用卡客戶滯納消費款明細資料等影本(見司促卷第7-26頁),堪認被告確有積欠原告,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借款本金及利息債務,原告本件之請求有理由。
三、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436條之19第1項。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單位均為新台幣 編號 類別 計息之本金 計息之起算日(民國) 計息之終止日(民國) 計息之利息利率(年息) 1 利息 3,123元 114年10月21日 清償日 6% 2 利息 7,795元 114年10月21日 清償日 13.5% 3 利息 81,940元 114年10月21日 清償日 15%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 (小額訴訟程序)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就當事人有爭執事 項,於必要時得加記理由要領。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三、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