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竹北小字第369號
- 原告
- 和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伯龍
- 被告
- 任振業(已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為民法第6條、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及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所明定。可知原告起訴時,如以已死亡之自然人為被告,因無從命補正,法院即應逕以裁定駁回(參看最高法院106年度台抗字第1279號民事裁定意旨)。
二、經查,本件原告於民國115年4月29日具狀對被告任振業提起本件訴訟,有民事起訴狀本院收狀戳存卷可按;惟被告任振業已於起訴前之114年1月29日死亡,有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個人除戶資料附卷可稽。揆諸上揭說明,原告以已死亡之自然人為被告,因無從命補正,本院即應逕以裁定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竹北簡易庭法 官 楊明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