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5年度竹北小字第384號
- 原告
-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新竹分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賴金輝
- 訴訟代理人
- 戴源毅
- 被告
- 葉俊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6月1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2,862元,及自民國115年5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並應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