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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5年度竹北小字第384號

損害賠償(交通)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7 月 07 日

法官潘韋廷

原告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新竹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金輝
訴訟代理人
戴源毅
被告
葉俊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6月1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2,862元,及自民國115年5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並應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且須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以上訴狀記載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7  日

         竹北簡易庭 法 官 潘韋廷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7   日

               書記官 陳佩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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