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766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竹北小字第394號

損害賠償(交通)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7 月 31 日

法官高上茹

原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桃園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文傑
訴訟代理人
許昶華
訴訟代理人
張穎捷
訴訟代理人
葉家秀
被告
陳定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7月9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0,138元,及自民國115年5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且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記載上訴理由(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檢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1  日

         竹北簡易庭 法 官 高上茹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謝佩芸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
  (小額訴訟程序)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就當事人有爭執事
    項,於必要時得加記理由要領。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三、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15年度…」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