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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5年度竹北小字第398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7 月 15 日

法官張詠晶

原告
林姿妤
被告
陳盈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7月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9,989元,及自民國115年2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且須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以上訴狀記載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5  日

         竹北簡易庭 法 官 張詠晶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 黃志微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
  (小額訴訟程序)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就當事人有爭執事
    項,於必要時得加記理由要領。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三、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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