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5年度竹北小字第427號
- 原告
- 陳靜怡
- 被告
- 鄒文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7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貳仟伍佰元及自民國115年4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
(小額訴訟程序)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就當事人有爭執事
項,於必要時得加記理由要領。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三、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附記:本院民國115年4月30日刑事判決案號115年度訴字第70號
(被告犯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詐欺取財罪、有期徒刑
)。本院民國115年4月30日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案號11
5年度附民字第607號。本件係言詞辯論期日,當事人之一
造即被告不到場者,依到場當事人即原告之聲請,由其一
造辯論而為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