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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5年度竹北小字第427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7 月 24 日

法官周美玲

原告
陳靜怡
被告
鄒文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7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貳仟伍佰元及自民國115年4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且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上訴狀記載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新臺幣2,25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4  日

         竹北簡易庭 法 官 周美玲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4  日

               書記官 蔡萱穎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
  (小額訴訟程序)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就當事人有爭執事
    項,於必要時得加記理由要領。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三、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附記:本院民國115年4月30日刑事判決案號115年度訴字第70號
      (被告犯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詐欺取財罪、有期徒刑
      )。本院民國115年4月30日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案號11
      5年度附民字第607號。本件係言詞辯論期日,當事人之一
      造即被告不到場者,依到場當事人即原告之聲請,由其一
      造辯論而為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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