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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竹北小字第459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7 月 27 日

法官周美玲

原告
齊翎君
被告
李筱薇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因侵權行為涉訟者,得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15條、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主張被告提供金融帳戶給詐騙集團,致原告受詐騙後匯款到上開帳戶,因而對被告起訴請求賠償新臺幣3萬1,123元本、息,並以其遭詐騙之地點係新竹,故認本院應有管轄權。惟依原告提出之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不起訴書,無法知悉原告係於何地遭詐欺集團詐騙,自難認本院有管轄權,且被告住所地係在臺南市(見紅色限閱卷資料),揆諸前揭說明,本件即應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即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裁定如主文。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暨添具繕本1件。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7  日

         竹北簡易庭 法 官 周美玲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7  日

               書記官 蔡萱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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