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5年度竹北小字第78號
- 原告
-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賴榮崇
- 訴訟代理人
- 鄭伊靜
- 被告
- MAGDALENE NEPTUNE(馬德琳娜)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1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壹萬貳仟柒佰元,及自民國(下同)一一五年一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壹仟伍佰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壹萬貳仟柒佰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理 由 要 領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被告於112年12月26日18時51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小客車自新竹縣○○市○○○路000號停車場倒車時,因未注意與其後方停等紅燈、由原告所承保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小客車(下稱系爭車輛)之距離,而不慎擦撞系爭車輛右側車身及後照鏡,系爭車輛因而毀損,足認被告對於本件車禍應負擔全部之過失責任。
三、原告保險理賠12,700元(工資12,700元,無零件費用),且無須計算折舊,從而系爭車輛之修復費用總計12,700元。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 (小額訴訟程序)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就當事人有爭執事 項,於必要時得加記理由要領。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三、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