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955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竹北小調字第448號

損害賠償(交通)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4 月 27 日

法官王佳惠

聲請人
即原告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矢持健一郎
相對人
即被告
佑昇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儷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聲請調解之管轄法院,準用第1編第1章第1 節之規定,此為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3項所明定。次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之法院不能行使職權者,由其居所地之法院管轄。訴之原因事實發生於被告居所地者,亦得由其居所地之法院管轄,復為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所定有明文。再按,因侵權行為涉訟者,得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亦為民事訴訟法第15條第1項所明定。末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亦為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車號000-0000號車輛為被告所有,此有公路監理系統-車號查詢車籍資料附卷可稽,又被告公司所在地設在新北市○○區○○路000○0號2樓,亦有經濟部公司基本資料一紙附卷可稽,再者,本件侵權行為事故地點係在國道一號南向48公里300公尺中線車道桃園市蘆竹區,亦經本院依原告聲請向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第一公路警察大隊函查明確,依民事訴訟第15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竹北簡易庭法官 王佳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7  日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7  日

               書 記 官 黃伊婕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15年度…」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