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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竹北建簡調字第1號

給付承攬報酬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7 月 01 日

法官王佳惠

聲請人
即原告
頂尖國際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石晉方
相對人
即被告
一功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尉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之法院不能行使職權者,由其居所地之法院管轄。訴之原因事實發生於被告居所地者,亦得由其居所地之法院管轄,此為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所明定。次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亦為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公司所在地在高雄市○鎮區○○○路000號11樓之1,此有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附卷可稽,依民事訴訟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竹北簡易庭法官 王佳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   日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   日

              書 記 官 黃伊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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