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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竹北救字第9號

訴訟救助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7 月 27 日

法官高上茹

聲請人
MANGULABNAN JACEL SAMSON 佳莎
相對人
SITI KHOIRIYAH宋茜蒂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之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法律扶助法第63條亦載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兩造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等情,聲請訴訟救助,業據其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新竹分會)准予扶助證明書(全部扶助)為憑。又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15年度竹北簡字第477號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卷宗,聲請人所為主張,亦非顯無勝訴之望。本件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高上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檢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7  日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7  日

                書記官 謝佩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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