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竹北簡調字第469號
- 聲請人
- 施津蓉
- 代理人
- 王弘熙律師
- 相對人
- 王仁義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並向本院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5,010 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請求「代步費用新臺幣112,200元」及「車輛費用及事故拖吊費用252,000元」部分之訴。
理由
一、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刑事庭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裁定移送於同院民事庭後,民事庭如認不符同法第487條第1項規定之要件時,應許原告得繳納裁判費,以補正起訴程式之欠缺。次按刑事法院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以裁定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同院民事庭,依同條第2項規定,固應免納裁判費。惟其得請求回復之損害,以被訴犯罪事實所生之損害為限,否則縱令得依其他事由,提起民事訴訟,亦不得於刑事訴訟程序附帶為此請求。再按因財產權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備之程式。又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仍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係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而原告因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而免繳納裁判費部分,是指因被告過失傷害原告身體之行為所致財產或非財產上損害部分,未及於原告請求「代步費用新臺幣112,200元」及「車輛費用及事故拖吊費用252,000元」部分,是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核定共新臺幣364,200元,依前開說明,應繳納裁判費。因此原告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5,010 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此部分之訴。
三、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