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5年度竹東小字第228號
- 原告
-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瑞興
- 訴訟代理人
- 邱靖媛
- 被告
- 王星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8月4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6,605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應給付金額(新臺幣) 利息起訖日 (民國) 週年利率 1 4,171元 自114年8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2 1,267元 自114年9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3 1,167元 自114年11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
(小額訴訟程序)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就當事人有爭執事
項,於必要時得加記理由要領。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三、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