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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竹東小字第53號

損害賠償(交通)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3 月 20 日

法官吳宗育

原告
康縈鎣
被告
寶庫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德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5年4月14日上午10時50分在竹東簡易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於本院115年3月17日言詞辯論程序稱於2週內會補正有工資跟零件分開估價單,而本院卻將本件宣判日定於115年3月20日,自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0  日

         竹東簡易庭 法  官 吳宗育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3  日

               書 記 官 辛旻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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