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竹東小字第53號
- 原告
- 康縈鎣
- 被告
- 寶庫建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莊德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5年4月14日上午10時50分在竹東簡易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於本院115年3月17日言詞辯論程序稱於2週內會補正有工資跟零件分開估價單,而本院卻將本件宣判日定於115年3月20日,自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