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998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竹東簡字第110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7 月 21 日

法官楊祐庭

原告
周海娟
被告
馮暄閔(歿)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由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115年度附民字第5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第168條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5條分別定有明定。又原告之訴,有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亦有明定。

二、查本件被告於原告起訴後之民國115年5月21日死亡,有其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可參,是本件訴訟程序已經當然停止,且被告之當事人能力亦已欠缺。又本院於115年7月1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該裁定後7日內,補正被繼承人馮暄閔之繼承人為被告,並提出馮暄閔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該等繼承人有無向管轄法院為拋棄繼承或陳報遺產清冊之證明文件,暨依補正之繼承人人數提出更正被告姓名之起訴狀及繕本到院,另具狀陳明是否聲明上開繼承人承受訴訟,該裁定已於115年7月2日送達原告,然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是本件原告之訴有被告無當事人能力之情形,並非合法,應予裁定駁回,併駁回原告假執行之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1  日

         竹東簡易庭 法 官 楊祐庭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3  日

               書記官 范欣蘋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15年度…」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