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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竹北簡易庭(含竹東)86年度竹北簡字第149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9 月 19 日

法官張百見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86年度竹北簡字第149號

原告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原名稱中瑞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戊○○
被告
僑億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律師
複代理人
乙○○律師

      黃桂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9月5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參佰貳拾萬元,及按附表所示之金額各自附表所示之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6%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32,197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參佰貳拾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原告之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3,200,000元,及如附表中各發票日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6%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貳、事實摘要:

一、原告主張:緣原告(原名稱中瑞租賃股份有限公司,業於民國87年7月10日經經濟部核准與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合併解散登記,中瑞租賃股份有限公司為消滅公司)持有被告所簽發如附表所示支票八紙(下稱系爭支票),屆期提示竟遭退票,經向被告催索亦無結果,為此起訴請求被告給付票款及利息等語。

二、對被告抗辯之陳述:被告之前稱系爭支票係盜蓋,後來開庭又稱係盜刻,前後辯解不同。原告對於訴外人黃阿清現仍遭通緝中沒有意見,但認被告所辯不足採信,蓋壹本支票五十張,被撕去二十七張,被告何以沒有發現,等到原告提示支票時,才主張債權不存在。又被告主張印章係遭盜蓋,就此應負舉證責任,但被告並未舉證。

三、被告則以:原告對於所執之系爭支票係訴外人黃阿清所交付並不否認,被告雖為發票人,但系爭支票係被告公司(答辯狀誤載為原告公司)所遺失,且已經掛失止付,並循線查得係黃阿清竊取盜用交付原告,系爭支票是遭竊之二十七張支票中之一部分,黃阿清顯係無權代理,依票據法第10條之規定應由黃阿清自負票據責任,被告並無授權黃阿清開立系爭支票,自無庸負責。系爭支票上之印章是遭他人盜刻的。被告對於訴外人黃阿清現仍通緝中沒有意見。被告對於系爭支票上印章之真正不爭執,但主張是遭訴外人黃阿清盜用。再者,黃阿清涉及竊盜及偽造有價證券部份,業經被告向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提出告訴在案,黃阿清因畏罪潛逃,迄今未查獲其行蹤,遭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86年偵字第137號案件通緝中,是在刑事案件被告黃阿清未到案前,誠難認定被告就黃阿清所交付原告之系爭支票應負授權人之責任,是原告之請求並無理由云云置辯,並請求駁回原告之訴,如受不利之判決,請准被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之宣告。

參、法院之判斷:

一、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系爭支票、退票理由單八紙為證,雖被告以前詞置辯,惟對於系爭支票上發票人欄印章之真正並不爭執。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前段定有明文。被告雖辯稱系爭支票係遭訴外人黃阿清竊取支票後盜蓋印章而簽發,否認其有親自或授權黃阿清簽發云云,惟查系爭支票上發票人欄之印章既經被告自承為真正,且依原告所提之系爭支票觀之,票上之絕對應記載事項亦無欠缺之情事,而被告就其上開辯稱復未能舉證以實其說,則被告抗辯系爭支票係遭盜取盜蓋,故無須負票據責任云云,即無可採。

二、按發票人應照支票文義擔保支票之支付;執票人向支票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請求自為付款提示日起之利息,如無約定利率者,依年利六釐計算,票據法第126條、第133條分別定有明文。本件被告既為系爭支票之發票人,自當負付款之責,從而,原告依據票據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所示之金額,於法有據,應可准許。另原告請求被告給付如附表中各發票日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6%計算之利息,經查均未逾上陳票據法第133條之規定,是原告該部分請求,核屬正當,亦應准許。

三、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又被告陳明願供擔保免為假執行,經核尚無不合,爰酌定相當擔保金額准許之。

四、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78條、第389條第1項第3款、第392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9  日

       竹北簡易庭 法 官 張百見

書記官 呂聖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9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 表:
┌──┬────┬────┬────┬───┬────┬─────┐
│編號│付 款 人│發 票 日│提 示 日│面  額│支票號碼│利息起算日│
├──┼────┼────┼────┼───┼────┼─────┤
│ 一 │中國農民│民國85年│民國85年│新台幣│FAZ30597│民國85年12│
│    │銀行中壢│12月20日│12月20日│參拾伍│36      │月21日    │
│    │分行    │        │        │萬元  │        │          │
├──┼────┼────┼────┼───┼────┼─────┤
│ 二 │同上    │民國85年│民國85年│新台幣│FAZ30597│民國85年12│
│    │        │12月20日│12月20日│肆拾萬│35      │月21日    │
│    │        │        │        │元    │        │          │
│ 三 │同上    │民國86年│民國86年│新台幣│FAZ30597│民國86年1 │
│    │        │1月5日  │1月6日  │肆拾萬│38      │月6日     │
│    │        │        │        │元    │        │          │
├──┼────┼────┼────┼───┼────┼─────┤
│ 四 │同上    │民國86年│民國86年│新台幣│FAZ30597│民國86年1 │
│    │        │1月5日  │1月6日  │肆拾伍│37      │月6日     │
│    │        │        │        │萬元  │        │          │
├──┼────┼────┼────┼───┼────┼─────┤
│ 五 │同上    │民國86年│民國86年│新台幣│FAZ30597│民國86年1 │
│    │        │1月20日 │1月20日 │肆拾萬│39      │月21日    │
│    │        │        │        │元    │        │          │
├──┼────┼────┼────┼───┼────┼─────┤
│ 六 │同上    │民國86年│民國86年│新台幣│FAZ30597│民國86年1 │
│    │        │1月20日 │1月20日 │肆拾萬│40      │月21日    │
│    │        │        │        │元    │        │          │
├──┼────┼────┼────┼───┼────┼─────┤
│ 七 │同上    │民國86年│民國86年│新台幣│FAZ30597│民國86年2 │
│    │        │2月5日  │2月5日  │肆拾萬│41      │月6日     │
│    │        │        │        │元    │        │          │
├──┼────┼────┼────┼───┼────┼─────┤
│ 八 │同上    │民國86年│民國86年│新台幣│FAZ30597│民國86年2 │
│    │        │2月5日  │2月5日  │肆拾萬│42      │月6日     │
│    │        │        │        │元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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