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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竹北簡易庭(含竹東)八十九年度竹北小字第一二六號

返還代墊款民事裁判日期 90 年 01 月 29 日

法官彭政章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小額訴訟判決       八十九年度竹北小字第一二六號

原告
總聯保險代理人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戊○○
訴訟代理人
丁○○
被告
乙○○
法定代理人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代墊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柒仟參佰肆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年一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柒佰壹拾捌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竹北簡易庭

如對本判決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且須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二十九  日

法 官 彭政章

書記官樂嘉威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二十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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