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竹北簡易庭(含竹東)八十九年度竹北小字第一二六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小額訴訟判決 八十九年度竹北小字第一二六號
- 原告
- 總聯保險代理人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訴訟代理人
- 戊○○
- 訴訟代理人
- 丁○○
- 被告
- 乙○○
- 法定代理人
-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代墊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柒仟參佰肆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年一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柒佰壹拾捌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竹北簡易庭
如對本判決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且須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