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台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 原告
- 乙○○
- 被告
-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確認被告持有本院八十九年度票字第一八二六號民事裁定內附表(以附表一表示)所示以原告名義所簽發如附表二所示之本票債權不存在。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之聲明:如主文所示。
二、事實摘要:
(一)本件原告主張:伊於民國八十八年七月間請被告蓋鐵皮屋,總價金新台幣(下同)十七萬餘元,尚有三萬六千元未付,今年七月,被告因車禍住院,原告前去探望,被告之妻表示尚有六萬餘元未付,並要求原告簽發本票,原告不簽,被告之妻即簽發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票字第一八二六號民事裁定內附表(附表一)所示之本票外,尚有另一張面額七千五百元之本票(起訴書誤載為一萬八千元),共五張,原告原不願簽名,被告則稱要給別人一個交待,致原告於不得已之情形下在本票上按指印,惟原告回家後查帳之結果,只欠被告工程款三萬六千元,除已付之一萬八千元外,尚欠被告一萬八千元,詎被告竟將不具債權債務關係如附表二所示之本票聲請法院裁定准予強制執行,故而起訴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語。
(二)本件被告則以這些本票均為原告簽發,且原告確實欠伊這麼多錢,當時作帳資料均已交原告收執,尚欠三萬六千元非伊所寫云云,資為抗辯而請求駁回原告之訴。
三、法院之判斷:
(一)按票據債務人以自己與執票人間所存抗辯事由,對抗執票人,為法所許,最高法院四十六年臺上字第一八三五號、四十七年臺上字第一六二一號、七十三年臺上字第四三六四號著有判例。
(二)本件原告就附表二所示之支票由其所簽發並不否認,惟辯稱欠被告三萬六千元之工程款,已付現金一萬零五百元,另所簽發面額七千五百元之本票業已兌現,現尚欠一萬八千元未付等語,被告雖不諱言附表二所示之本票係原告為支付工程款而簽發,然否認與原告間僅一萬八千元之債權,經查本件爭點乃附表二所示之本票債權是否存在,原告主張兩造債權為三萬六千元,並提出明細表二紙為証,且稱「尚欠三萬六千元」係被告書寫,被告則否認此為其字跡,並稱原告積欠之金額有如附表一所示這麼多才聲請法院裁定云云。查原告九十年一月十五日庭提之明細表其上記載事項除「水電小陳20000、張41000、61000付25000尚欠36000、49900」等字樣由何人書寫兩造有所爭執外,其餘部分除「六月二十二日付壹萬伍仟元正,七月八日付壹萬元正」為原告書寫外,其他均為被告所寫乙節,兩造並不爭執,而此爭執事項之筆跡與原告所提二紙明細上被告之字跡有所不同,尚難認係被告所為。惟就原告九十年二月十九日所提明細表上「小張─差156000」以下(含該行)各行為被告書寫,以上則為原告書寫等情,業據兩造自承在卷,則小張差四萬一千元之記載與原告九十年一月十五日所提明細上有爭執部分「張41000」相符。再觀之被告所提與原告結算之估價單、明細表,其相關數量結算後有「共計176000,八十八年到八十九年七、八月底共收到十四萬元正,尚餘36000元」等字,被告既係以此與原告結算,而其上亦明載尚餘三萬六千元,與九十年一月十五日原告所提明細上「尚欠36000元」之情相符,是姑不論九十年一月十五日原告所提明細上「尚欠36000元」是否為被告所為,兩造結算之結果原告所欠工程款既為三萬六千元,該明細上所載即與實情相符,而被告辯稱原告積欠金額應如附表一所示本票金額之相加,對此有利於己之事實未能舉証以實,自難採信,應認原告主張屬實。
(三)原告積欠被告之金額為三萬六千元,已如上所述,而被告就已取得一萬八千元並不爭執,復有原告所提面額七千五百元之本票原本一紙為証(業經當庭履勘屬實,有言詞辯論筆錄足按),是兩造間僅有一萬八千元之債權債務關係存在,就此債務原告已簽發如附表一編號1所示之本票交被告收執,被告對此亦不爭執,復有本院八十九年度票字第一八二六號民事裁定一紙可憑,則兩造間之債權債務關係已因清償而歸於消滅,依首揭說明,原告自得以此抗辯事由對抗被告,從而原告請求確認附表二所示本票債權不存在,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七十八條,判決如主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竹北簡易庭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一﹕ ┌──┬──────┬────┬──────┬────┬────┐ │編號│ 發 票 日 │發 票 人│票 面 金 額 │到 期 日│票 號│ │ │ │ │ (新台幣) │ │ │ ├──┼──────┼────┼──────┼────┼────┤ │ 1 │八十九年七月│乙 ○ ○│一萬八千元 │八十九年│TH0九│ │ │八日 │ │ │九月十五│一三0五│ │ │ │ │ │日 │號 │ ├──┼──────┼────┼──────┼────┼────┤ │ 2 │八十九年七月│同 右│一萬三千九百│八十九年│TH0九│ │ │十六日 │ │元 │十月十五│一三0六│ │ │ │ │ │日 │號 │ ├──┼──────┼────┼──────┼────┼────┤ │ 3 │八十九年七月│同 右│一萬八千元 │八十九年│TH0九│ │ │一日 │ │ │十一月二│一三0七│ │ │ │ │ │十日 │號 │ ├──┼──────┼────┼──────┼────┼────┤ │ 4 │八十九年七月│同 右│一萬八千元 │八十九年│TH0九│ │ │十六日 │ │ │十二月二│一三0八│ │ │ │ │ │十日 │號 │ └──┴──────┴────┴──────┴────┴────┘ 附表二﹕ ┌──┬──────┬────┬──────┬────┬────┐ │編號│ 發 票 日 │發 票 人│票 面 金 額 │到 期 日│票 號│ │ │ │ │ (新台幣) │ │ │ ├──┼──────┼────┼──────┼────┼────┤ │ 1 │八十九年七月│乙 ○ ○│一萬三千九百│八十九年│TH0九│ │ │十六日 │ │元 │十月十五│一三0六│ │ │ │ │ │日 │號 │ ├──┼──────┼────┼──────┼────┼────┤ │ 2 │八十九年七月│同 右│一萬八千元 │八十九年│TH0九│ │ │一日 │ │ │十一月二│一三0七│ │ │ │ │ │十日 │號 │ ├──┼──────┼────┼──────┼────┼────┤ │ 3 │八十九年七月│同 右│一萬八千元 │八十九年│TH0九│ │ │十六日 │ │ │十二月二│一三0八│ │ │ │ │ │十日 │號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