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竹北簡易庭(含竹東)九十年度竹北簡字第二七三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竹北簡字第二七三號
- 原告
- 甲○○○○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睿創科技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伍佰零柒萬零捌佰貳拾叁元,折合銀元壹佰陸拾玖萬零貳佰柒拾肆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銀元壹萬陸仟玖佰零叁元,折合新台幣伍萬零柒佰零玖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伍萬零陸佰陸拾肆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五份(每份新台幣參拾肆元)。
二、特此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竹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