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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竹北簡易庭(含竹東)九十年度竹北簡字第一四九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0 年 08 月 08 日

法官盧玉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竹北簡字第一四九號

原告
巨剛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送達代收人
丙○○
被告
效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右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九十年七月四日以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九十年七月九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一紙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四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竹北簡易庭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八  日

法 官 盧 玉 潤

                   書記官 陳 德 榮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八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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