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九十年度竹北簡字第二七三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竹北簡易庭(含竹東)
- 裁判日期90 年 12 月 31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竹北簡字第二七三號 原 告 甲○○○○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睿創科技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 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伍佰零柒萬零捌佰貳拾叁元,折合銀元壹 佰陸拾玖萬零貳佰柒拾肆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銀元壹萬陸仟玖佰零叁元 ,折合新台幣伍萬零柒佰零玖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 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伍萬零陸佰陸拾肆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五份(每份新台幣參拾肆元)。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二 月 三十一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竹北簡易庭 法 官 張百見 本裁定不得抗告。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 呂聖儀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二 月 三十一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