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九十年度竹北簡字第四二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竹北簡易庭(含竹東)
- 裁判日期90 年 05 月 02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竹北簡字第四二號 原 告 甲○○○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乙○○即聯合企業社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五月二十三日下午三時四十分在本庭第二法 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竹北簡易庭 法 官 彭政章 本裁定不得抗告。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 樂嘉威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