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竹北簡易庭(含竹東)九十年度竹北簡字第四二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竹北簡易庭(含竹東)
  • 裁判日期
    90 年 05 月 02 日
  • 法官
    彭政章
  • 法定代理人
    丁○○

  • 原告
    甲○○○工程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乙○○即聯合企業社法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竹北簡字第四二號 原   告 甲○○○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乙○○即聯合企業社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五月二十三日下午三時四十分在本庭第二法 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竹北簡易庭 法 官 彭政章 本裁定不得抗告。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 樂嘉威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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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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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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