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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竹北簡易庭(含竹東)九十年度竹北簡字第七○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90 年 08 月 15 日

法官彭政章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竹北簡字第七○號

原告
崧炫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訴之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十九萬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事實摘要:原告主張:訴外人丁○○對外承接訂單,由原告提供廠房、機器、材料等供被告加工生產,被告加工生產之產品再交付給原告或丁○○,由丁○○出售給其他廠商,結果因該貨物有瑕疵而遭退貨,致原告損失十九萬元,屢向被告催討賠償,被告均置之不理;被告則以確有向原告承攬加工產品之工作,並已收取報酬,但其加工之產品均已交付廠商丁○○簽收,如果確有瑕疵,廠商何以不於交貨當時提出云云,求為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三、法院之判斷:

(一)本件原告主張被告為其加工生產產品,因其生產之產品有瑕疵,遭廠商退貨,致其受有損失十九萬元等語,被告固不否認有為原告加工產品,惟否認該產品有何瑕疵,雖證人丁○○到庭證稱:「前半段加工是向原告請款,後半段加工才是向我請款,前半段是壓鑄成型,後半段是刨光,當時交到客戶那裡不良品占有三分之一,我接訂單,由被告加工,再交還給我,我出貨給客戶,做的好壞我不清楚,要等到客戶退貨之後我才知道,壓鑄過程厚度有時太多,有時太薄,瑕疵被退貨之金額大概有三十幾萬元。」等語(見本院九十年六月二十日言詞辯論筆錄),並提出鴻準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退貨單據三紙為證,然查,被告究竟加工之內容如何?未見原告舉證說明,而丁○○所提出之退貨單據上記載,不良原因為「素材不良」、「裂痕、變形」等字樣,足認加工產品之瑕疵,應與該產品使用之原料有重要之關係,是縱認被告所加工之產品確有上開瑕疵,而原告又自認該產品係由其提供廠房、機器、材料予被告加工等情(見本院九十年八月一日言詞辯論筆錄),則究竟產品之瑕疵,是因產品之原料或加工之機器或被告加工過程所導致,未見原告舉證以實其說,自難僅憑被告有加工之事實,遽認原告主張產品遭退貨所生之損失,應由被告賠償,為可採。

(二)綜上所述,原告既無法證明產品之瑕疵,係因被告所造成,則其請求被告賠償產品遭退貨所生之損失十九萬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八條規定,判決如主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竹北簡易庭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十五   日

法 官 彭政章

書記官 樂嘉威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十五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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