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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竹北簡易庭(含竹東)九十一年度竹北簡字第一三一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91 年 08 月 16 日

法官盧玉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竹北簡字第一三一號
原   告
安璿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永座
被   告
福全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元英
右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九十一年六月十七日以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九十一年六月二十六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一紙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四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竹北簡易庭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八  月  十六  日

法 官 盧玉潤

                   書記官 陳德榮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八  月  十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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