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竹北簡易庭(含竹東)九十一年度竹北簡字第四九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九十一年度竹北簡字第四九號
- 原告
- 巨剛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送達代收人
- 丙○○
- 被告
- 效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三十八萬零二百零五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事實摘要:原告主張:原告自民國(下同)八十九年十一月六日起,至九十年三月二十二日止,陸續出售錫膏予被告,迄今尚有三十八萬零二百零五元未獲清償,爰請求如訴之聲明所示。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以書狀為何聲明或陳述。
三、法院之判斷:
(一)本件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規定所列各款情事,應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合先敘明。
(二)按當事人於言詞辯論時為訴訟標的之捨棄者,應本於其捨棄為該當事人敗訴之判決,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四條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於言詞辯論時,當庭為訴訟標的之捨棄,揆之前揭法條,自應為原告敗訴之判決。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第七十八條,判決如主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竹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