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竹北簡易庭(含竹東)九十一年度竹北簡字第九三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竹北簡字第九三號
- 原告
- 泰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被告
- 源啟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右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定有明文,此一規定於民事簡易訴訟程序亦有準用,此觀諸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第二項規定即明。
二、本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因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惟原告除支付命令外尚未繳交本訴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下同)九十一年四月八日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同年月十一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
台灣新竹地方法院竹東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