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86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竹北簡易庭(含竹東)九十一年度竹北簡字第九三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1 年 05 月 27 日

法官張百見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竹北簡字第九三號

原告
泰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告
源啟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右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定有明文,此一規定於民事簡易訴訟程序亦有準用,此觀諸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第二項規定即明。

二、本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因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惟原告除支付命令外尚未繳交本訴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下同)九十一年四月八日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同年月十一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

台灣新竹地方法院竹東簡易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五   月  二十七  日

法 官 張百見

書記官 呂聖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五   月  二十七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竹北簡易庭(含竹東)九十一年度…」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