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竹北簡易庭(含竹東)九十一年度竹北簡字第一三一號
-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竹北簡字第一三一號
- 原 告
- 安璿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永座
- 被 告
- 福全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羅元英
- 右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九十一年六月十七日以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九十一年六月二十六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一紙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四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竹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