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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竹北簡易庭(含竹東)九十一年度竹北簡調字第三九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1 年 09 月 25 日

法官張百見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竹北簡調字第三九號

聲請人
乙○○
相對人
根遠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威龍
相對人
丙○○

        甲○○

右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相對人根遠企業有限公司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之所在地,係在台中縣神岡鄉○○村○○路七四二巷二六之二號;相對人丙○○、甲○○之住所地則分別在台中縣豐原市○○里○○路六三0巷一三號、台北市○○區○○路五之一號;侵權行為地則在在桃園縣楊梅鎮,依民事訴訟法第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二條第二項、第十五條之規定,本院均無管轄權。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竹北簡易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二十五  日

法 官 張百見

書記官 呂聖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二十五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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