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竹北簡易庭(含竹東)九十一年度竹北簡調字第三九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竹北簡調字第三九號
- 聲請人
- 乙○○
- 相對人
- 根遠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威龍
- 相對人
- 丙○○
甲○○
右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相對人根遠企業有限公司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之所在地,係在台中縣神岡鄉○○村○○路七四二巷二六之二號;相對人丙○○、甲○○之住所地則分別在台中縣豐原市○○里○○路六三0巷一三號、台北市○○區○○路五之一號;侵權行為地則在在桃園縣楊梅鎮,依民事訴訟法第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二條第二項、第十五條之規定,本院均無管轄權。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竹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