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九十二年度竹北簡字第一九二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竹北簡易庭(含竹東)
- 裁判日期92 年 07 月 09 日
- 法官張百見
- 法定代理人駱錦明、陳森鴻
- 原告台灣工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華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竹北簡字第一九二號 原 告 台灣工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駱錦明 送達代收人 林咸亨 被 告 華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森鴻 右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 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 項第六款定有明文,此一規定於民事簡易訴訟程序亦有適用,此觀諸民事訴訟法 第四百三十六條第二項規定即明。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下同)九十二年五月二十日裁 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同年月二十六日送達原告,有送 達證書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 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七 月 九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竹北簡易庭 法 官 張百見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 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呂聖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七 月 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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