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竹北簡易庭(含竹東)九十二年度竹北簡字第一九二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竹北簡易庭(含竹東)
  • 裁判日期
    92 年 07 月 09 日
  • 法官
    張百見
  • 法定代理人
    駱錦明、陳森鴻

  • 原告
    台灣工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華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竹北簡字第一九二號 原   告 台灣工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駱錦明 送達代收人 林咸亨 被   告 華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森鴻 右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 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 項第六款定有明文,此一規定於民事簡易訴訟程序亦有適用,此觀諸民事訴訟法 第四百三十六條第二項規定即明。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下同)九十二年五月二十日裁 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同年月二十六日送達原告,有送 達證書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 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七   月   九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竹北簡易庭 法 官 張百見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 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呂聖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七   月   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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