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竹北簡易庭(含竹東)九十二年度竹北簡字第二二九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竹北簡字第二二九號
- 原告
- 甲○○○○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田鈺
- 被告
- 華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惠周
右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定有明文,此一規定於民事簡易訴訟程序亦有適用,此觀諸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第二項規定即明。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下同)九十二年六月二十五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同年七月一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竹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