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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竹北簡易庭(含竹東)九十二年度竹北簡字第七七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7 月 03 日

法官張百見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竹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竹北簡字第七七號

原告
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戊○○
被告
台洋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被告
甲○○
訴訟代理人
己○○

右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竹北簡易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七   月   三   日

法 官 張百見

書記官 呂聖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七   月   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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